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第八批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编辑:admin 日期:2024-11-20 10:26:32 / 人气:
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端点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8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端点餐饮店在第三方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中设置“¥50起送”,牛肉等多项单品设置起售份数。当事人设置明显高于其他同类店铺的起送价,限制起送份数,导致部分消费者无法根据实际需求购买,超量点餐,造成餐饮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根据店内菜品类型与单价调低起送价,与同类店铺持平,取消起送份数,并设置了反食品浪费的消费提示。
二、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海市汉承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8月19日,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海市汉承餐饮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助餐厅生、熟食取菜区均只提供了一种大规格餐盘供消费者取菜使用,未提供小规格等不同规格餐具,同时在取菜区、餐桌、畅饮酒水区、调料区等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实际经营过程中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相关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在醒目位置张贴及摆放了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多种规格餐具,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主动引导顾客适量取餐,防止食物浪费。
三、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阳县广源餐馆等5家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0日,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宁阳县广源餐馆、小食代餐馆、百年家合早餐店、晨曦东篱餐饮农家院、石磨村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5家餐饮单位进行检查,当事人均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四、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门市亚地酒家等2家餐饮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4年6月26日,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亚地酒家、高氏农庄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上述2家餐饮单位进行复查,当事人均已完成整改,在醒目位置张贴有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同时工作人员对来店消费顾客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五、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沙坪坝区心健餐饮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5月2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心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为了经济利益,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行为。在明知菜量大的情况下,诱导2名消费者点了4人份餐,消费者结束用餐后有明显剩余,造成食品浪费。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发现现场仍有未食用的食物被丢弃,依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行为。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市碑林区穆氏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西安市碑林区穆氏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管局第二分所查处石河子市炮台镇五个拿手菜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管局第二分所依法对石河子市炮台镇五个拿手菜饭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提示说明,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八师市场监管局第二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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