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虚标生产日期、培训学校超额超期收费……成都公布“铁拳”“春雷”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编辑:admin 日期:2024-10-11 15:30:22 / 人气:
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罚款28.6万元
根据举报线索,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双流建辉食品商贸部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贸部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该商贸部经营者林某陈述,由于少量客户对食品生产日期要求严格,所以让商贸部员工用卫生纸蘸少许稀释剂将部分食品的生产日期擦掉,用打码机或印有年月日的印章篡改其生产日期。
经调查核实,修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未销售过,且均在保质期内。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打码机、稀释剂和涉案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证生产食品
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
2024年4月23日,接群众举报,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秋从小院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6名工人正在将大包装食品拆包,贴上自制标签,打印当天生产日期,并通过快递打包在网上销售。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营业执照未变更登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还存在无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经营虚假标签食品等3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781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
2024年2月27日,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成都恒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蒲江县大塘镇西街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药店货架上发现奥硝唑片、三黄片、抗感颗粒、可朋盐酸丙卡特罗片、止泻颗粒、珍珠明目滴眼液已超过保质期限,依法对上述6种药品进行扣押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将上述6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与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一并放置于货架上进行销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蒲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培训学校违法收费
罚款17257.79元
2024年2月19日,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双减”办移交线索,反映成都高新区学思行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超额超期收费等情况,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主要开展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开展义务教育阶段1对1学科培训,收费价格为183元/45分钟至189元/45分钟不等,此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教育局和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培训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55元/课时·人次。当事人已全额退还培训费用。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7257.79元。
糕点店排除消费者权利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8月6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泉驿区港胡记糕点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价目表、收银机旁告示牌上均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门店公示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价目表和告示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商家与消费者因这一标注发生过冲突或引发其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事件,也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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